苍南新闻网6月18日消息:莒溪大峡谷遇难少年小温父母状告驴友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一案自上月15日一审公开审理以来受到各界热议。今天,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小温父母即原告温某、陈某作为小温的法定监护人,对小温的死亡后果自行承担75%责任,被告徐甲承担13%的责任,被告吴某某承担8%的责任,被告李甲、徐乙各承担2%的责任,4驴友共计赔偿206766元。
2013年6月,12周岁男孩小温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神秘失踪,在发动浙江省史上最大规模民间救援力量全力搜救后,却遗憾地只找到遗骸。2013年12月30日,苍南县公安局提取了小温的部分骸骨进行DNA检验,并对小温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小温的死亡原因无法排除溺水死亡或者颅脑损伤后溺水死亡。2014年1月23日,苍南县公安局以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向小温家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小温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向六驴友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法庭上,审判长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法院确认的有效证据,阐述了法庭认定的该案事实,并对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再次进行说明。法庭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户外活动是一种户外探险运动,并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而小温年仅十二岁。原告温某、陈某作为小温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虽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监护权的临时转移而免除。
两位原告,尤其是陈某,不仅携带小温参加涉案户外活动,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主动让小温脱离自己的监护范围,使其置身于危险之中,最终死亡。二原告过于自信小温的个人能力,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是导致小温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徐甲在全体成员分队穿越水库时照顾小温继续前行,应视为陈某将监护职责委托其代为行使。而事实上在分队后,徐甲一路多方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对小温的监护职责。然而在迷路后,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危险境况,将小温单独留在峡谷内,只身寻求救援,主观上有忽视小温的危险处境及过度相信小温个人户外生存能力的过错,应认定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小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作为涉案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是该活动不确定风险的最初引入者,对整个活动目标的有效实现有着基础性作用。但吴某明知小温系未成年人却未予阻止,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在未知环境下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危险能够避免的过失,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理,被告李甲、徐乙在与徐甲、小温走散之后,在主观上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陆某、姜某在涉案活动分队后,与小温未处于同一队伍,故对小温没有临时监护职责和义务,且该二被告的行为也未超出合理限度范围,故不承担责任。
法庭还对“小温”案的赔偿范围和数额进行了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00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原告主张的因参加搜救支出的交通、误工费,以及过高部分的赔偿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7519元;被告吴某、李甲、徐乙分别赔偿原告66165元、16541元及16541元,吴某、李甲、徐乙对第二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陈薇拉 通讯员 郑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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