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9月4日消息:9月2日上午,县法院开庭审理“一夜焚毁9辆车”一案。4月18日凌晨,男子鹿某因感情受挫想发泄,放火连烧8辆停在路边的车,还有一辆车轻微受损,一家纸厂仓库被殃及。
鹿某1991年出生,安徽人,来温务工多年,曾于2010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
公诉机关指控,4月18日凌晨,鹿某独自窜至龙港镇多个路段,用打火机点燃不干胶等物,放火焚烧停放在街上的多辆汽车,致使9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共计价值81万余元。停放在一仓库旁的汽车焚烧时,火势蔓延至仓库,致仓库内部分纸张被烧毁,价值11.8万元,部分纸张因救火被水浸坏,价值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鹿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鹿某称没有意见。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放火罪,他并非针对这些车主,也不希望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只是因为个人情绪低落,才实施这些行为。
鹿某的辩护人认为,鹿某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放火罪。放火罪针对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鹿某并不是为了报复社会,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并不是指向不特定对象。虽然他随意选择车辆,但都是指定具体车辆,并确认车内没有人后才烧车。在结果方面,鹿某的行为也只是损害特定几个人的财物,没有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放火后,看到车辆燃烧,鹿某有帮助车主灭火的行为。
公诉人认为,故意毁坏财物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放火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鹿某的行为针对的是车辆,车辆燃烧后产生的火势大,且鹿某在半夜实施行为,极易引起重大损失,案发地点附近的人身和财产都有重大危险,应当定性为放火罪。
一车主就车辆损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审中,车主叶某称,之前希望从重处罚鹿某,现在了解情况后,只要鹿某赔偿他的损失就可以,他愿意调解。
由于民事部分需另行组织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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