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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将全面禁用 市监部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1月30日消息:原本不新鲜的肉类、果蔬在有颜色的灯光照射下,变得红润鲜嫩,青翠欲滴……这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新鲜”的灯具,在业内被称作“生鲜灯”。12月1日起,“生鲜灯”将全面禁止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也就是说,12月1日起,“生鲜灯”将全面禁止使用。

  记者获悉,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近日开展“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边告知边引导、边宣传边排查等手段,督促各类食用农产品销售商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生鲜灯’照下去,海鲜显得特别亮,那种我们买起来也不放心。”“灯光照起来,真的很好看。但是灯光不照的话,它的颜色就是不一样。”据介绍,所谓“生鲜灯”,就是能够改变蔬果肉类视觉效果的照明工具,曾广泛应用于农贸市场及商超等场所,其光照如同美颜滤镜一般,会掩盖蔬果肉类的瑕疵,从而达到以次充好的效果。针对新规,不少消费者表示支持,让食用农产品“素颜”上市,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心声。

  连日来,市监局执法人员深入各大农贸市场、商超,向经营者、市场主办方、消费者分发告诫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求销售者开展自查自纠,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食用农产品“美颜”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此外,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食用农产品“生鲜灯”治理行动,自觉监督经营者使用“生鲜灯”的行为。

  《办法》明确,实施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吴银林 章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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