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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来源:县府办

苍政办〔2013〕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精神,结合近期我县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1.根据《苍南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第四类的当年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原来的2.5万元以上的对象扩大为1.5万元以上,其他不变。

2.将重特大疾病救助的病种扩大为: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胃癌、I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增加肺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甲亢、唇腭裂等二十个病种。

3.加大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救助力度。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等病种的门诊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其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参照住院救助政策及比例给予救助。特殊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治疗相一致。

二、规范救助行为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

(三)酗酒、吸毒;

(四)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

(五)蓄意违章;

(六)交通、工伤、医疗事故应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的。

三、提高困难家庭的重特大病救助标准

加大《苍南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的第三类对象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其他不变。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必要的救助。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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