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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一名1.8米高壮汉在1.3米水深的泳池溺亡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1日 来源:温州都市报

前天晚上6时许,苍南县龙港镇一家游泳馆内,一名身高约1.8米的健壮男子不幸溺亡在最深处为1.3米的泳池里。

发生意外的男子姓黄,苍南舥艚人,今年31岁。前天下午,黄先生独自去龙港镇宏博游泳馆游泳。

意外发生在当天晚上6时左右。最先发现异常的是游泳馆负责人兼巡边救生员陈国栋。“我巡边时发现他浮在水中一动不动,感觉不像是潜泳。”陈国栋随即跃入水中,在几名救生员的协助下将黄先生拉上岸。

救生人员随后拨打120,并在现场采取催吐、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但均未能奏效。十余分钟后,黄先生被赶到的急救车就近送往当地的龙城中医院抢救。

“男子送来时已无生命体征,经过十余次电击、心肺复苏等抢救,半个多小时后不得不宣告死亡。”龙城中医院急诊科主任潘世田说,目前可以判定黄先生为溺水身亡。潘医生表示,不排除当事人患突发性疾病引发溺水事故,具体原因还需由法医来鉴定。

黄先生的姐夫朱先生说,小舅子的身体一向健康,喜欢运动,以前没得过什么大病。

事发后,黄先生在外经商的父亲于昨天中午赶回来,处理儿子的身后事。

“我们游泳池的浅水区水深1米左右,深水区水深1.3米左右,这样的水深一个成年人要发生意外也是不容易的。”陈国栋称,游泳馆具体应承担什么责任,还要等待相关部门的鉴定结果。

事发当晚,宏博游泳馆暂时关门歇业。

目前,苍南县安监局、体育局及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介入调查这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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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泳池意外事故

2013年7月8日晚上6时许,在深圳一游泳池,一名28岁男子溺亡。事发泳池浅水区不到1米,深水区标识显示为1.5米到2.3米,事发时深水区约有10人游泳且岸边有救生员,游泳池不算大。救生员发现男子沉入池底,随即将他拉上岸,120医护人员到场对男子实施现场急救后,确认他已死亡。

2013年7月16日中午,青岛市一泳池上演惊险一幕,一名正在游泳的中年男子因为突犯低血糖,体力不支晕倒在水里,一旁的泳客围拢过来合力将男子救上岸。所幸经过治疗,昏迷男子很快苏醒过来。

相关人士解答现场四大疑问

这起蹊跷的溺亡事故,到底为何发生目前不得而知,记者昨天就现场几个疑问,采访了当事方及相关部门。

游泳馆救生员配备是否达标?

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负责人介绍,取得营业许可的游泳馆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并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这位负责人介绍,救生员还需要轮岗休息,不能长时间工作。

苍南县安监局工作人员介绍,事发泳池宽21米、长50米,面积为1050平方米。经过初步调查,确认游泳馆内配备了14名持证救生员,事发时救生员在岗人数符合要求。

事发时监控为何未发挥作用?

事发后,黄先生的家属曾提出查看现场监控,却被告知监控坏了。当事游泳馆方面解释,监控原本由专人负责查看,但不巧在台风期间出了故障,尚未进行维修。

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负责人称,相关法规未明确要求游泳池内必须安装监控。为了方便管理,强化安全保障,体育部门一直提倡游泳馆安装监控。

泳池溺亡责任如何判定?

目前,法医尚未对死者做尸检。

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薄士坤认为,黄先生付费进入泳池游泳,相当于和泳池方面订立了一个服务合同,泳池方面应保障其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溺水的发生有一定的过程,救生员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属于管理上的疏忽,泳池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最终尸检证明黄先生自身有什么疾病,泳池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游泳池内哪些事项要注意?

“游泳作为一项体育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泳池内并非是绝对安全的场所,这也是泳池内配备救生员的原因。”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负责人说,市民游泳前应认真阅读墙上张贴的《游泳池安全须知》,切忌潜水、跳水和酒后游泳,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病史的人员,也应避免长时间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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