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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八鼓励”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2013年01月22日 23:01:51来源:苍南新闻网

 

记者 陈薇拉

日前,我县出台《苍南县2012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意见》,对企业扩大进出口、推进品牌建设、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加工贸易、拓展境外业务,以及出口基地创建工作、公平贸易工作、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等八方面给予鼓励和扶持。

鼓励扩大进出口

《意见》规定,我县当年自营生产出口在200万美元以上,或外贸流通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加工贸易出口按每收汇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一般贸易进口在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每进口额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全县自营生产出口总额排名前20位(400万美元以上),外贸流通出口总额排名前3位(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苍南县重点出口企业”称号,同时享受“县百强企业”“重点商贸企业”待遇。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温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外经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积极参与经县、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境外展(博)览会的企业,也将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助。

支持拓展境外业务

《意见》规定,我县企业在境外设厂、建立贸易公司、办事处、资源开发、技术合作、研发等项目,按中方投资额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其中,中方投资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而历年已在境外投资未报批注册的企业、补办报批注册手续的企业,以及完成当年境外承包工程的外经贸企业,按投资额与营业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支持出口基地创建

《意见》还规定,首次获省级出口基地的企业,将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首次获市级出口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已被认定为出口基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工作。同时,我县还将对积极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资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而组织应诉活动的企业、有关部门、行业商会、协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酌情给予资助。

【编辑: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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