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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盗骡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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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0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月10日消息:备受关注的盗骡案终于有了“了结”,日前,县人民法院对五名“盗骡者”进行开庭宣判。被告人李甲一审获刑十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向某、付某、李乙获刑四年至十四年不等。

据了解,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何某、向某、付某、李乙伙同他人,在丽水市青田县、温州市鹿城区、乐清市、苍南县等辖区范围内,累计结伙实施19起盗窃他人所有的共计90头骡子。其中,李甲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4起,涉案金额622900元;何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7起,涉案金额831100元;向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1起,涉案金额529600元;付某参与实施盗窃行为3起,涉案金额186500元;李乙参与实施盗窃行为1起,涉案金额46500元。而其中一起由何某、向某、付某实施盗窃偷来的骡子,被卖给了被告人李甲。李甲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将骡子收购,又转卖给他人。殊不知,这一行为是给自己“罪加一等”。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何某、向某、付某、李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甲、何某、向某、付某系数额特别巨大,李乙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甲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李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同时,法院还责令五名被告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盗窃赃物及赃物折价款,返还各被害人。(记者 陈薇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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