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12月27日消息:日前,县法院刑庭从重判处第2次醉驾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灵溪镇人,曾于2012年10月醉驾被查获,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事故,本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但许某某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又于2012年12月上旬醉驾。当晚23时许,在从灵溪镇河滨路驶往灵溪镇01小区方向,途经灵溪街2号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第1次醉驾被宽大处理后不思悔改,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尽管其醉酒程度不高(0.96mg/ml),也未造成事故,但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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