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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食药安全犯罪激增

我县首起“地沟油”案犯被判6年罚金10万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0月30日消息:记者从县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县首起 “地沟油”刑事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王甲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甲于2009年开始,先后从陈某、郭某、王乙等人的卤制品小作坊或卤制品工厂购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鸡油,并将部分自认为质量比较好的鸡油经简单加工后,作为食用油卖给倪某、黄某夫妇作为泡油条、麻球、绿豆饼使用,数量达4300斤,销售额达12900元。此外,王甲又于2011年5月起,向湖北省汉川市某食品厂经营人员张某(另案处理)销售鸡油作为炸兰花豆用油,数量达53650余斤,销售金额150220余元。而事实上,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王甲加工的鸡油正是一种“地沟油”,是不得作为食用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

记者还获悉,在药品安全领域,我县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销售假避孕药案件也在去年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查处。被告人龚某、江某、曾某等11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各种渠道购入假避孕药直接转售他人,或通过各自经营的“保健品批发中心”、诊所、药店销售给他人。最终,该11名被告人均已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三年间,县法院审理的销售假药案仅两起,食品安全案件零起。而2010年至今,县法院审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已达14起,判处犯罪人员共39名。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呈现急剧增长、涉案产品范围广、共同作案等特点。

据悉,我国于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单处罚金、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记者 陈薇拉 方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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