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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安全 防治环境污染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了限制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9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月19日消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我县全年除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外,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

  据了解,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本县建成区,具体范围为苍南大道(灵沙公路)以西,横阳支江以北,城西南路以东,苍南大道与温福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国道与城西南路交叉口路段以南。同时,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在任何时间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规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各机关单位、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以及存储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记者 李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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