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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发布涉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占96%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6月6日消息:世界环境日前夕,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县近三年涉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和破坏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县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类型集中,主要有污染环境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类案件,共占比达全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数的96%。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林某甲、林某乙(另案处理)合股在灵溪镇华阳社区十字路村倒座山上开设一座炼铝工厂,并在工厂旁挖坑将炼铝过程产生的废渣约18吨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在坑内。2018年5月3日,该厂被县环保部门查获。最终,张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无独有偶,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无相关资质非法向四家公司回收定影废液用于提炼银,并未经任何处理将提炼后的废液直接倾倒进龙港镇城东工业区松阳路边的雨水管道。同年5月15日,陈某某在倾倒定影废液时被县环保部门当场查获并被扣押了相关废液。经检测,该废液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其总银含量已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五十倍。最终,陈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期间,苍南法院共审结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120件,判处被告人281人。今年1至5月份,已经审结各类破坏环境资源案件17件25人,比往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县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加大涉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审理破坏环境案件,综合施策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仅在审判过程中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特别针对我县电鱼案件多发的情况,向海洋渔业监管部门发送了《关于加强对内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监管的司法建议》,建议海洋渔业监管部门兼顾海洋、内河的打击力度,防治结合,加强根源治理,得到了海洋渔业监管部门的积极反馈。此外,县法院还会同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适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惩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行,突显此类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义务。

  “我们特别选择在世界环境日前夕召开新闻发布会,旨在提醒广大民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警示部分心存侥幸的企业经营者和个人应当知法守法,切勿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踩踏法律红线。”县法院刑庭庭长章荣旻告诉记者。同时,县法院还建议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畅通违法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全民参与监督,让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记者 陈薇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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