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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非法捕捞被诉支付环境修复费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1月15日消息:日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我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9月6日凌晨4时许,金某某雇佣方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驶入禁渔区范围,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共计捕获龙头鱼、黄山鱼等渔获物326.6斤。经鉴定,其使用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1mm,小于国家规定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的标准。当日16时许,该船只回港时被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

  经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评估,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556元,折算所应承担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668元。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某某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68元,或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评估费用。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当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金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在最后的庭审教育环节,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发表了本案的警示教育内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关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于生态环境我们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它,像热爱生命一样热爱它,任何人都不得做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责所在,也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所然。”

  合议庭对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链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该《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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