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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为省成本屡当“电老鼠” 更换厂址不忘继续偷电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5月25日消息:三人在灵溪镇大亭村经营一家纺线加工作坊,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想到一个省钱的“好方法”,到头来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6年,周某、廖某(二人为夫妻)与施某共同在灵溪镇大亭村办了一家纺线加工作坊。作坊内机器生产作业需要大量用电,为了“节省”成本,私自用电缆线把周边某铁塔公司的三厢电接到自己的作坊内。

  “我们铁塔的电能消耗一般是一个月1500度,但是从2015年1月开始就发现消耗超标,而且我们发现浦亭村一户人家有几台机器在生产。一开始没有在意,直到2017年10月份,我们发现正是周某等人在私搭电线。”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林某在报案时说道。恰巧由于房屋拆迁,2017年10月,周某和廖某将生产地址转移至附近继续生产,而施某也不再与周某、廖某一起,而是自己找了一处房子单独生产。林某到现场时,三人恰已停产。正是这次拆迁,让三人暂时逃过了一次法律的制裁。

  然而,私搭电线节省成本非法获利的“甜头”让周某、廖某忍不住再一次故伎重施。2018年1月12日,林某及其他工作人员来到周某、廖某的小作坊,看到现场约有七八台机器在偷电生产,随即将二人扭送至灵溪中心派出所。14天后,施某被刑事拘留。经查明,自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周某、廖某偷搭电线盗窃电量共计16605Kwh,合计电费人民币14291.92元。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施某盗窃电量共计3963Kwh,合计电费人民币3410.95元。案发后,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该公司的损失。

  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廖某、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的价值均已达到了入罪标准,均已构成盗窃罪,结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决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廖某、施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通讯员 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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