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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有法可依了!3月起,认养树木还能享有冠名权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2日 来源:温州发布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认养树木可享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条例》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公共绿地建成后如何移交

  公共绿地建设是城市绿化的重要风景线,是老百姓对城市绿化的重要期待。为促进公共绿地建成后尽快移交,真正惠及群众,《条例》对公共绿地的移交时间、移交条件等作了规定。

  结合我市地理气候特征科学绿化

  在科学绿化上,《条例》提出要结合我市地理气候特征,选择适宜本市生产的优良植物。特别针对个别绿化建设土壤基底条件不达标导致绿化“先天不足”的问题,规定要按照规定清理绿化用地,土壤质量、覆土厚度应当与种植要求相适应。

  设置不同形式的“绿色套餐”

  《条例》还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了不同形式的“绿色套餐”——根据适宜性原则,可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对于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则规定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养护管理的职责更明确

  《条例》就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进行了分工。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住、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负责;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明文规定“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条例》明文规定的“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也备受关注。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若违反该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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