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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刀具上动车 民警提醒:携带管制刀具或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县新闻网8月23日消息:近期,苍南动车站发生数起旅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当事人均受到处罚,有些甚至会面临行政拘留的严重后果。据了解,其中部分当事人不清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会导致何种后果,部分旅客压根不知道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把管制刀具当成水果刀,称带上车只想削苹果皮。

  铁路民警提醒旅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下简称《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2.三棱刮刀;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公安部标准制定。(通讯员 胡孙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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