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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为全面提升我县乡村旅游业的服务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扎实推进全县乡村旅游发展,有力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推进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4〕23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县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拓展、整合、提升、规范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农旅结合、以农兴旅、以旅带农、兴旅富民”的要求,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形成集农业开发、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乡村旅游景区,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有效载体、农民增收为主要目的,实现“乡乡兴旅游,村村有特色”,促进乡村旅游往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目标任务

  突出生态、绿色、环保、休闲特色,统筹规划、科学引导、整合资源、完善设施、抓点带面、打造品牌,建设融现代农业、生态景观、乡土风情、休闲度假、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和农事体验于一体的旅游产业体系,形成特色旅游小镇、乡村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村、乡村特色民宿等特色项目互动协调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引领,高水平高标准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夯实乡村旅游发展基础。县旅游局要会同发改、农业等部门抓紧编制实施全县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引导各地利用、整合和保护好乡村旅游资源,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发展。各乡镇要把风情小镇、美丽乡村建设、乡村特色民宿等特色项目与发展乡村旅游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本地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各乡镇要制定乡村旅游交通规划,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建设问题。坚持以城带乡,推动城镇公共设施向乡村旅游地优先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地优先覆盖。完善交通标识标牌体系,加强景区和乡村旅游点水电、通信设施改造,强化消防、卫生、安保、治安等安全管理和停车、旅游厕所、住宿、餐饮、污水垃圾处理、购物、文化和综合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发展保障能力。

  (三)开发乡村旅游特色产品。充分发挥美丽乡村建设对乡村旅游的带动作用,积极培育新的特色旅游经济增长点、新的产业空间、新的项目载体。鼓励创建特色旅游强乡镇(社区)、特色旅游村、A级乡村旅游景区、自助旅游营地驿站、旅游A级厕所、特色旅游消费(购物)场所、果蔬采摘基地、中医药养生基地等特色旅游项目。挖掘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耕文化、民俗文化、传统文化等文化产品,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内涵。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与农民积极参与创办乡村特色民宿、特色餐饮、观光、休闲、娱乐、种养等,拓展延伸乡村旅游产品链。

  (四)规范乡村旅游管理服务。要紧紧围绕乡村旅游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借鉴各地发展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乡村旅游经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加强对乡村古建筑、老民宅、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治理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丢、乱刻、乱画等现象。指定垃圾收集处理点,合理分类设置旅游景区垃圾箱,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境整治力度,坚决杜绝乱排乱放等行为。加快景区和乡村旅游沿线的旅游厕所建设,新建、改建的厕所要套用A级旅游厕所标准,搞好旅游沿线的绿化、美化和退耕还林工作。

  (五)建立乡村旅游准入规则。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有序引导做好各地乡村旅游整体发展,突出乡村旅游特色,坚持“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做到“一村一景,一户一特色”。乡村旅游项目准入标准另行制订。

  (六)加强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坚持把乡村旅游作为主打产品和营销重点之一,纳入到全县旅游整体营销计划,整体对外包装营销。科学制订全县乡村旅游宣传促销实施方案,设计编排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精心编写乡村旅游宣传资料,借助新闻媒体、信息网站和重要节庆活动,全方位开展宣传促销,打响乡村旅游品牌。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参与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和中介服务,支持建设专业化、品牌化的乡村旅游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

  (七)重视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整合人社、农业、教育等部门人才培训资源,将乡村旅游培训作为重要任务之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期分批抓好乡镇干部、村干部以及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发展乡村旅游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乡村旅游导游、住宿、餐饮、营销、传统技艺和乡土文化讲解等各类实用人才培养,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努力建设美丽乡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提升农业、致富农民、发展农村、拓展旅游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县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旅委)负责全县乡村旅游发展的组织、筹划和指导,研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县旅委成员单位要抓紧研究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各乡镇均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对乡村旅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措施要向乡村旅游示范镇村倾斜。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和休闲农业扶持政策。

  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根据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县内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户提供信贷支持,解决乡村旅游发展项目所需小额信贷。引导和鼓励中介组织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各类资金,探索推行各类抵押担保形式,着力解决乡村旅游资金难题。对参与乡村旅游产业开发的农户和有资源优势、有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乡村旅游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县财政安排专项乡村旅游扶持奖励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的项目建设、品牌创建、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县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向乡村旅游发展基础好、成效突出的乡镇倾斜。

  (三)实施考核奖励。县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委办)要牵头制定乡村旅游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对各地及有关部门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支持。

  推行多元发展。引导和扶持乡村旅游发展重点地区实施“中心(协会)+农户”等模式,对民宿、客栈实行统一宣传促销,统一接团分客,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结算帐目,打造知名品牌。对按“中心(协会)+农户”等模式运作,正常经营、作用发挥明显的乡村旅游服务中心(协会),由乡镇申报,县旅委办确认,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奖励先进典型。对获得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社区)、村,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旅游特色小镇和旅游特色社区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特色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自助旅游营地驿站、自驾车房车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特色旅游客栈,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旅游A、AA、AAA级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鼓励创建特色旅游消费场所。对新评定为市级特色旅游消费(购物)场所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果蔬采摘基地、省级中医药养生基地等省级特色旅游项目创建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根据《苍南县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评分,达标分为60分。分3档给予补助,对达标的民宿,分值在60—80分为普通民宿、81—90分为良好民宿、91分及以上的为精品民宿,分别给予每间客房6000元、8000元和100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

  乡村旅游扶持奖励补助资金,具体由县财政、县旅委办组织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补助(奖励)金额不包括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补助。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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