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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这些条件的苍南人可申请低保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3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低保对象

  凡苍南县行政区域内持居住地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居住地常住户籍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需经民宗部门认定)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疾病者,暂定为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可申请低保):

  1、需长期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

  2、确诊为器官移植需门诊继续治疗者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

  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9、困难家庭中儿童孤独症的治疗期间

  10、有明确的高血压病收缩压合并有器官损害

  11、有明确的糖尿病伴有感染,心、脑、肾、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2、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列)

  13、困难家庭中家庭教育支出过大,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大学生

  14、无自理能力且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对象。

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户主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困难家庭社会救助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履行由核对机构代为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或声明书)。

  四、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等。

  五、其他县级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及其他要计入的货币财产等)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的36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带发动机)等。

  四、家庭成员名下没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地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记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的。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和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人。

  城乡居民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重病成年子女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父母的退休金(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也不列入计发保障金的人口。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同一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出具公安部门无法迁入证明。或虽已分户但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城市低保申请。

  【咨询电话】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96345

  社会救助中心:59882281

  苍南民健社:1886777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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