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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宗教建筑并不妨碍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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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来源:浙江新闻

  浙江省社科院哲学所所长 陈永革

  众所周知,宗教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现实文化现象,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并不涵盖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宗教事务,而是指那些作为社会公共事务一部分的宗教事务,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正因为一部分宗教事务具有与社会大众发生关系的“公共性”特征,政府有责任对这部分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宗教建筑具有公共建筑的属性,需要符合与社会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建筑规范。依法引导宗教建筑更加注重安全实用、简洁节约和与环境相协调,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公共行政规范。

  5月5日,《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规范》把宗教建筑的“公共性”议题,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点”了出来,非常及时而必要。作为一部以宗教建筑为特定对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范》将展现我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于加强我省宗教事务具体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规范》不限于那些原则性的“抽象”规范,而是提出了涉及特定内容的“具体”规范,但这一切并没有越出“宗教事务”的“公共性”范畴,仍然属于宗教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与一些人所谓的“干预宗教内部事务”是两码事。

  换言之,这部特定的《规范》,立足于浙江宗教的时代语境,从依法规范宗教建筑,更充分有效地保障各类宗教活动的综合安全、为信教群众提供具有强制性的安全保障出发,体现了宗教公共事务的原则规范与事实规范的高度统一。

  对于宗教建筑物的特定法规,并非无先例可循。1998年8月台湾地区《宗教团体法草案》出台,就曾特别关注“宗教建筑物问题”,明确规定从事宗教活动,经宗教机关许可,且依建筑物法令核发的建筑执照的建筑物,为“宗教建筑物”。

  “宗教建筑物”不得违反建筑、土地使用分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且不妨碍公共安全、环境安宁等。在我省,个别地方一味追求宗教建筑的“高大上”,过分讲究宗教建筑的奢华堂皇,客观上形成宗教建筑的“攀比之风”,招致社会大量的负面评论,既导致宗教善信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增添宗教团体的经济负担,同时又伤及公共环境。

  宗教发展的历史证明,宗教建筑对社会建筑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如果宗教建筑可以不顾法律、不顾环境、不顾他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那么被伤害的不仅是社会利益,而且也伤害宗教的自身形象,这也是与宗教传统一贯所持守的价值理念相悖的。

  作为宗教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浙江宗教界一贯坚持爱国爱教的时代原则,坚定弘扬与社会和谐的深厚传统。

  《规范》的提出,为我们共同思考如何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规范宗教建筑并不妨碍信仰自由,相反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相信在集思广益、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规范》的贯彻落实,必将有利于促进宗教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内功”,树立更加正面的形象,更好地向全社会提供正能量。

  据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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