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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交强险赔不赔?法院一审给出肯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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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9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5月19日消息: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还是要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

  去年6月22日中午,潘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马站镇往赤溪镇园林村方向行驶。当日12时45分许,途经赤溪镇园林村康庄路路段,遇交会车辆时,未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潘某受伤后,经治疗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个七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因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调解未果,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拖拉机交强险投保的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李某赔偿各项损失77464.22元,并对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被告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辩称,李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且李某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限被注销系无证驾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肇事的变形拖拉机在被告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有效期限内,虽然被告李某在驾驶该车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要求被告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扣除变形拖拉机交强险保险公司依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外,不足部分,根据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具体责任比例以被告李某承担30%,原告自行承担70%为宜,遂依法判决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李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27721.30元;驳回潘某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司机们不要认为有了“交强险”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甚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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