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属借贷还是入伙?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苍南新闻网4月28日消息:项目没看到,集资款又要不回,得怎么办?不少朋友会碰上这样的尴尬,来看看苍南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是怎么判的。
本案的林甲和林乙两人同龄,现年44岁,是好朋友,都是灵溪镇人。因一笔15万元工程集资款两人打起了官司。
林甲起诉称,2011年林乙称在山东承包金矿工程为由,向他集资,承诺月利息2%。于是,他在2010年9月13日通过银行转给林乙15万元。后林乙又说自己是在河南承包煤矿,但林甲事后发现林乙一直隐藏在内蒙古承包萤石矿。因认为林乙一会儿山东一会儿河南,编造谎言集资,林甲有所担心,没一阵子就要求林乙归还15万元,林乙表示正在投资,但承诺到时会连本带利一并还清。在林甲要求下,林乙向林甲出具一份收款收据,收据写明的收款项目为“收工程集资款”,金额15万元,并注明:河南省禹州市文殊镇鑫王煤矿集资额度300万元,现有押金60万元等内容。因始终无法讨回15万元,也未收到任何利息,2012年7月16日,林甲以林乙涉嫌集资诈骗向苏州警方报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于2013年2月4日决定不予立案。之后,林甲准备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正月,林乙要求林甲不要起诉,答应到2013年5月份还款5万元,到年底15万元还清。2013年5月11日,林甲向林乙催讨,林乙在2013年6月15日汇给林甲1.5万元。因此后林乙一直未还款,林甲最终向苍南法院提起了诉讼。
林乙答辩称,是林甲听说河南信阳煤矿很好后,主动向林乙打款要求投资入股的,双方之间属于合伙投资关系。现合伙投资未清算,林甲不能要求退还集资款。林乙称,应林甲的要求,他确实已经拿出1.5万元给林甲。审理过程中,林乙未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乙收取林甲15万元后,出具的收款收据上仅写明“收工程集资款”,并没有明确是投资款,也没有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林乙主张是合伙关系,理由不足,不能支持。退一步说,即使本案15万元确属合伙投资款,但林乙不能证明合伙项目的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15万元已用于合伙事务,故其收取的15万元也应当返还。法院认为,林甲要求林乙偿还15万元,理由正当。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林甲称已收取的1.5万元系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林乙已支付的1.5万元应予扣除,于是依法判决林乙偿还林甲借款13.5万元。(苍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