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旧物品回收点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整治废旧物品回收“脏、乱、差”等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废旧物品回收点清理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户外堆放、占道经营。各废旧物品回收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必须于4月3日前对户外堆放、占道经营的废旧物品进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按照生活垃圾予以清除处置。
二、严禁违法占地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经营活动。各业主必须于4月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占地建成的各类违章建筑,并全面清理堆放的废旧物品;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三、严禁无照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经营活动。各业主必须于4月10日前,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经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从事医疗、农药废弃物回收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违法从事危险废物回收经营的,从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整治过程中,如出现业主或其他人员故意妨碍整治工作实施或鼓动围观人员故意妨碍整治工作实施或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