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苍政〔2015〕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春游人员骤增,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3月28日至4月12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植树绿化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林业、公安、民政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乡镇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对重点地段、进山路口、山头要设卡检查,严防死守,严禁一切火种火具、香烛、纸钱、鞭炮等易燃物品进入林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确保森林防火信息畅通;高火险天气,各类森林消防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必须集中待命,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扑救。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及因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