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同学摩托遇车祸 小伙受伤成植物人
家属索赔368万元,法院一审判各方赔偿179万多元苍南新闻网3月23日消息:与同学聚餐后,18岁的小伙子郑某坐同学摩托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成了“植物人”。日前,苍南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各方分别赔偿,而同学因系好意搭乘者适当减轻责任,明知同学酒后驾驶仍搭乘,郑某存有过错,自担部分损失,最终判决赔偿数额共计179万多元。
2014年1月15日,离受害者郑某18周岁生日仅差三天,他与陈乙等几个好友一起吃宵夜,还喝了三箱啤酒。不曾料到,就在次日凌晨,他们途径龙港仕家洋村路段时,发生了车祸。陈甲驾驶的小轿车和郑某搭乘陈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郑某右颞脑内血肿,左颞脑挫伤,右枕骨骨折,脑疝。当时交警检测,郑某和陈乙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出120mg/100ml。目前,郑某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壹级伤残,须依赖完全护理。由于病情特别严重,郑某先后多次转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而当事各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郑某母亲代理郑某提起诉讼,要求陈甲、陈乙赔偿郑某因车祸造成的各项损失3682608.98元,华安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被告陈甲辩称陈乙是无证醉驾无牌机动车,且均未佩戴安全帽,当时偏离车道冲向她行走的车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她认为陈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也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过高,部分无相应的票据,且有诸多医疗费用及用药情况是不必要的,缺乏合理性。陈乙代理人认为,陈乙与原告系同学关系,当时搭乘属于好意同乘行为。而华安保险温州公司表示,对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已作赔付,本案只剩下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2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系无偿搭乘被告陈乙驾驶的车辆,且明知被告陈乙系酒后驾驶而予搭乘,以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存在过错,故可酌情减轻被告陈乙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华安保险温州公司作为肇事车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商业三者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根据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情况,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2404557.96元,保险公司赔付郑某20万元;陈甲赔偿郑某损失860207.20元;陈乙赔偿郑某损失735858.50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去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多人因事故受伤陷入植物性生存状态,治疗及康复费用高,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经济压力。而相关责任人不同程度存在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或者保险金额过低情况,如果无能力履行相应责任,则会让伤者及其家庭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在提倡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驾驶同时,法庭建议广大驾驶人员应增强保险意识,既为自己也为他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呼吁爱心人士对这些因为重大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家庭施以援手。(记者 陈薇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