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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灵溪群体性打砸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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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2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3月22日消息: 3月20日,在县法院第一审判庭,22名参与去年“4·19”打砸的被告人集中听取审判结果。李某等19人因故意伤害罪、王某等3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获刑五年六个月,最低获刑一年。

  记者从县法院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4月19日,灵溪城管执法中发生冲突,继而引发了一起刑事案件,造成一位民工受重伤,二位民工受轻伤,二位民工受轻微伤,六辆车及车上设备遭受财产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14289元。去年11月,县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后,依法组成由资深刑事法官具体承办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部分被告人指派律师辩护,为部分聋哑被告人提供手语翻译,还依法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为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案件审理作了充分准备。当年12月8日,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围绕故意伤害罪罪名是否成立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两个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同时,本案的被告人虽然没有事前预谋,但基于对城管执法的愤怒,肆意打砸,在现场互相配合,临时组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根据不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情节轻重以及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在对各被告人具体量刑时,县法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依法执法。

  “4.19”冲突过去将近一年,这起因一次执法不当被造谣,引发打砸、扰乱社会秩序的冲突,给管理者、执法者和广大群众都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参与打砸的涉事分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该起案件留给大家的反思仍在继续。县法院提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该要倡导规范网络言行,加强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网络平台应该强化社会责任,健全网络言论规范引导机制,防止虚假言论泛滥。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执法,要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公正执法,要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素养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此外,公民也要提高甄别谣言的能力,参与阻击谣言。要让真相跑赢谣言,减少谣言对社会的伤害,政府等权威部门要主动说、尽快说、如实说,公民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还要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缘优势、专业优势,主动参与阻击谣言,消除谣言,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一份力。 (记者 陈薇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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