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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溪大峡谷男孩失踪案终审判决:撤销被告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1日 来源:温州网

  戴玮 温萱

  1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年轰动一时的莒溪大峡谷少年死亡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被告、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撤销一审判决中几位被告的连带责任。

  2013年6月,12周岁男孩小温随母亲和一帮驴友穿越莒溪大峡谷时神秘失踪,在进行近3个月的大规模搜救后,却遗憾地只找到男孩遗骸。2014年5月,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将同行的六名驴友徐甲、吴某、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2014年7月,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小温父母自行承担75%责任;最后跟小温在一起的徐甲,承担13%的责任,赔偿温某、陈某107519元;发起者吴某承担8%的责任,赔偿66165元;跟小温一起走水路的李某、徐乙各承担2%的责任,均赔偿16541元;吴某、李某及徐乙互负连带责任;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某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李某赔偿小温父母16541元”以及“李某履行对吴某、徐乙赔偿义务的连带责任”的判决。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莒溪大峡谷小驴友遇难索赔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苍南法院一审判决中的第1、2、4项,撤销第3项。即一审判决中原告、被告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不变,取消一审判决中吴某、李某及徐某互负连带责任的判决。同时,二审受理费用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对原审判决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对其子死亡后果承担75%责任一项,温州中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温系年仅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两人作为小温的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携小温参加高风险户外探险活动,对小温的户外活动能力过于自信,任由其脱离陈某的监护范围,使其置身危险,对于小温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维持该项原审的判决。

  对原审判决李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一项,温州中院认为:小温脱离母亲陈某的监护后,与徐甲、李某、吴某、徐乙四名成年人游泳穿越水库一同前行,四人对与小温穿越水库后同行并未提出异议。四名成年人对小温负有照管和保护的义务,李某等人在行进过程中偏离原定路线,虽不能预见行为的后果,但应当能够合理预见行为的危险性,李某等人在行进过程中与小温、徐甲走散,足见李某等人未达到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在特殊危险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注意程度,使小温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构成由于疏忽大意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

  尽管在与小温走散后,李某等人已采取呼喊、原地等待等措施,但却未能更积极地利用通讯设备和户外装备寻找,也未给予小温、徐甲更多的援助,李某等人在走散后采取的措施并非适当、充分,也不能阻断小温所处危险的扩大,故李某等人对于小温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酌情判决李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对温某、陈某请求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一项,因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系法定责任,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温某、陈某的该项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一审判决吴某、李某及徐乙互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故将三人互负连带责任的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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