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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买票摔伤 公交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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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1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2月1日消息:日前,苍南法院判决了一起颇让人头疼的索赔纠纷:乘客在公交车上掏钱买票时摔伤,公交公司是否应担责?

  2013年11月25日,修女士在我县上了一辆公交车。上车不久,修女士起身掏钱买票,结果不慎摔倒,颈部受伤。她因此住院46天,共支付医疗费用9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系意外原因造成该事故。

  今年6月23日,经鉴定,修女士因事故造成四肢瘫痪,伤残等级为四级。事发后,公交车所属的灵马公司仅支付医疗费4万元。这无法让修女士满意,于是诉至苍南法院索赔53万余元。

  灵马公司指出,修女士携带小孩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摔伤,事故的发生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并提供车内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修女士并没有向其支付车费,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不成立。如果成立,灵马公司已经投保承运险,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要求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车内监控能客观记载当时乘客乘车时的情况,但不能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就是修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事实。修女士乘坐灵马公司的车辆,从其上车时,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修女士是否购买车票,不影响合同生效。修女士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其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灵马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修女士本身带有颈椎退行性变的自身健康原因,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外伤参与度,并结合颈椎退行性变的病情,酌情认定修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20%责任,灵马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80%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修女士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合计41万余元,灵马公司应承担80%,即33万余元,扣除已经赔偿4万,尚需赔偿29万余元。灵马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通讯员  苍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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