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77-68881655 ·通讯QQ群:214665498 ·投稿邮箱:cnxwzx@126.com

当前位置: 苍南新闻网 -> 苍南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社会新闻

非法买卖黑火药用于私自采石 我县两男子获刑十年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30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1月30日消息:11月28日,苍南法院宣判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两男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郑甲、郑乙,均是藻溪镇的农民。郑甲今年63岁,郑乙今年52岁。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初的一天,郑甲从许某(拘传在逃)处以200多元购得黑火药约7.5公斤,后以人民币345元的价格将约7.5公斤黑火药贩卖给郑乙。2013年4月12日上午,郑乙将购买的黑火药拿到藻溪镇平水村山上准备用于开凿条石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当日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藻溪镇平水村山上的草丛中查获了一只装有疑似黑火药的黑色粉末袋子,净重7.4公斤。经鉴定,该袋疑似黑火药的黑色粉末系黑火药。
  郑甲、郑乙辩护人表示,郑乙利用黑火药开采石头系为了出售以维持生计,不属于情节严重,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甲、郑乙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辩护人认为郑乙利用黑火药开采石头系为了出售以维持生计,但该开山炸石行为未经审批属非法开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买卖爆炸物的情形,故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有悖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鉴于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爆炸物未流入社会,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苍轩)

Copyright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