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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未经房东同意合同被解除 二房东被判退剩余租金并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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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1月24日消息:租期近半,突然跑出房东要自己搬离,我县一女子这才发现租房给自己的是二房东,要求退还全部租金未果,她把二房东告上法庭。近日,苍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许甲,杭州人,现年30岁。5月1日,她与许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许乙将位于灵溪镇秀水景园7幢1单元602室的房屋出租给许甲,租期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年租金12000元,按年支付一次;许甲交纳保证金500元,退房时予以退还;油烟机、热水器、浴霸、晾衣架折合1000元另付。

  合同签订当日,许甲就支付了租金12000元、保证金500元以及上述家电折合的1000元,合计13500元,许乙交付了租赁房屋。
  10月,罗某找到许甲,称自己是该房屋所有人,并未同意将房屋出租给许甲,要求许甲在11月底前搬离。经核实,许甲发现罗某确实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许乙为赚取差价,未经罗某同意将房屋转租。许甲要求许乙全额退还房租、保证金、二手家电转让费,并赔偿搬家费、空调拆装费、精神赔偿金等费用。但许乙认为许甲有实际租住,只同意退还部分租金。多次协商无果后,10月20日,许甲将许乙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许乙支付包括租金在内各项费用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乙并非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出租给许甲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现许甲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租金返还,截止2014年11月底,许甲在租赁房屋居住满7个月,剩余5个月租金计5000元许甲有权要求许乙予以返还,故许甲主张返还租金超过5000元部分不予支持。关于保证金,依据合同约定系在退房时返还,现合同解除保证金500元许乙应予返还。而二手家电转让费,上述二手家电折合1000元系与租赁相关联,现合同解除必然导致许甲财产损失,但该家电已归许甲所有,且许甲亦使用了7个月,故该院酌情确定许乙赔偿给许甲该部分财产损失300元。同时,法院酌情确定搬家费和空调拆装费为500元。(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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