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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家务事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记者 陈惠敏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法律上将其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身心进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影响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更是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妇女成家暴主要受害者

  “110吗?我要报警。我被我老公打了。”几分钟后,民警赶赴现场,红肿着右脸的阿玉(化名)及其丈夫阿东(化名)一起被带到我县公安局望里派出所。在民警的口头传唤询问下,阿玉和阿东各自讲述了事件发生经过。

  阿玉今年34岁,重庆人,小学文化,嫁来钱库已有多年。9月26日18时许,阿玉和阿东在自家经营的小店忙碌着。听到自己那两周岁的孩子哭了,阿东放下手中的活去哄孩子。哄了好一会儿,孩子不听劝,反而越哭越大声,一气之下,阿东动手打了小孩。阿玉见状一口骂回去:“你一个大男人,怎么这样打孩子!”

  “这么不乖,不教育一下怎么行。”阿东说。

  “你要教育可以,但是不能打孩子,孩子还这么小,能经得住你这么打吗?”阿玉说。

  接着阿玉又碎碎念了阿东几句。阿东听了有些烦,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而且越吵越大声。一激动,阿东动手打了阿玉一巴掌。

  邻居见状纷纷过来劝导,把正在气头上的二人拉开。越想越气的阿玉掏出手机报了警。

  当晚7点半,在望里派出所,阿东承认了自己动手打人的事实,并表示“阿玉没有还手!”同时阿玉透露,这是阿东第一次动手打自己。

  为查清案情,一个小时后,望里派出所的两名女工作人员对阿玉的体表伤势进行初步检查。检查中发现,阿玉的右脸处有些红肿,其余没有明显外伤。

  根据《温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阿东的行为已构成家暴事实。随后,望里派出所值班民警向阿东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给予告诫,教育其及时纠正家暴行为,严禁其对阿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10月20日,望里派出所对阿玉进行回访,阿玉告诉民警,现在阿东对她很好,没有再出现家暴行为,并感谢民警的及时介入阻止。

  家暴告诫制度为妇女撑腰

  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坚强面对。除此之外,为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妇女敢于并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今年11月,县公安局、县妇联、县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温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实施以来,家暴告诫书发放的程序及回访要求得到进一步明确,使家暴告诫制度在我县的实施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什么说家暴告诫制度可以为广大妇女同志撑腰呢?“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在以往的家暴事件处理中,经办民警比较头疼的是:一些受害人认为家暴是家事,没有想过要报案,且这类案件属于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并需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侵害人。最后即使受害人闹到法院起诉离婚,也因没有家暴证据而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有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就不一样了。望里派出所所长张起乐告诉记者,以打巴掌为例,只要受害人报警,辖区派出所确认事实后就可以启动告诫程序,向施暴者宣读书面告诫内容,并签名捺印。家暴告诫书发放之后,施暴人员等于留下了“案底”,若是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对家人实施家暴,并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将帮助被害人固定相关证据。此外,告诫书作出后,将抄送给当地妇联组织,由妇联给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派出所跟踪回访,督促施暴者及时改正。

  “当然告诫书本身并不是行政处罚,也代替不了行政处罚或刑罚,起的是震慑与教育作用,但同时也可作为家暴的证据留存。”县妇联副主席薛如意表示,告诫制度重在教育,往往第一次实施家暴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与教育,在今后的生活中将能更好地预防家暴行为,从而改善家庭关系。张起乐同时表示,公安机关虽然不能直接对家暴当事人作出处理,但可以帮助被害人固定完善证据,为被害人自诉提供帮助,有利于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

  拿起法律利刃保护自己

  望里派出所作为受理家暴投诉规范化操作试点,截至本月16日,县公安局望里派出所共发放家暴告诫书12份。辖区民警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回访,尚未发现二次家暴。张起乐介绍,自反家暴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妇女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以前大多数人以为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妇女同志的思想有了进步,知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保护自己。”

  “告诫书的发放实际上也是一个巩固证据的过程。”张起乐解释说,启动告诫程序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是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是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发放告诫书后,我们还要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节,劝和不劝离嘛。如果事情没有解决好,有些夫妻回去还是会闹矛盾的。”

  如果施暴人员经告诫后仍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而法院在审理离婚等民事案件时,如果涉及家暴,警方出具的这份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实施家暴的证据。同时如果家暴的人身伤害上升为刑事案件,此前的告诫书则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案的从重情节。

  “希望广大妇女同胞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要忍气吞声,可拨打‘110’,要学会拿起法律这把利刃来保护自己,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薛如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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