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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我县一“房屋行政强制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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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9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1月19日消息:近日,省高院召开浙江法院学习贯彻新《行政诉讼法》暨行政审判情况通报会,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县法院审理的“黄某等3人诉灵溪镇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强制案”入选省高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5月14日,灵溪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向黄某、黄甲、陈某等三人发出通知,认定该户未经批准,擅自在高浦桥60-60-2号建3间3层砖房,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通知其在同年5月17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强制拆除。同年5月27日,上述三部门组织人员联合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黄某等3人不服该三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土地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被告在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黄某等三人认为原判认定涉案房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缺乏事实根据;一审三被告上诉认为,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妥。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在黄某等三人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已经经过审批或具有相应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原审结合黄某等三人庭审陈述,认定涉案房屋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至三层并无不当。一审三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位于城市、镇规划区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李查 缪眎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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