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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揭开陈年老案 零口供照样判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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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0月27日消息:最近,苍南法院以抢劫罪零口供照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现场指纹让2005年发生在龙港镇的一起抢劫案看到破案的曙光。但面对公安民警的讯问,嫌犯张某矢口否认参与抢劫,更是一口咬定从未来过苍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张某一直保持零口供,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参与了该起抢劫案件,最终苍南法院一审以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4000元及旧手机1只,返还被害人。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5年4月14日5时许,家住龙港镇的曾某(化名)报警称,当日凌晨4时遭四名男青年入室恐吓,抢走现金4000元和旧手机一只,总价约4300元。

  曾某称自己睡觉一贯比较警醒,当日四时左右在房间睡觉时听到楼下大门有动静,以为是儿子下夜班回家,也未在意。由于曾某家是木制楼梯,没一会儿,其听到同时有好多轻微的上楼脚步声,顿时觉得不对劲。

  曾某喊了几下儿子的名字,却没有听到回应,就有点害怕了。可是,当曾某一开灯想看个究竟时,马上就有人跑到其床前用西瓜刀架在其脖子上,并用另手捂住其嘴巴。这个人还用龙港本地话叫曾某别吵,同时另外一个人也过来用棉被把曾某蒙起来。接着曾某听到另外个房间也有两个人在用普通话交流。在接下来的30分钟左右时间内,这些人开始翻箱倒柜。之后,这些人用电线捆住曾某并用胶带纸封住曾某的嘴巴。

  差不多十分钟后,曾某的家人回来把曾某解开,发现家里总共被拿走4000元现金和一只旧手机。报警时,曾某表示没看清四人长相,从听到的几句话中感觉一个是龙港本地人,三个是外地人。民警来到现场后,在被撬抽屉的面上提取到了数枚指纹。但囿于线索不足,此案一直未能侦破。

  2012年公安局使用的指纹系统全面升级,技术人员在清查以前现场指纹时,重新将曾某被抢一案现场指纹录进系统比对。2013年9月,技术人员发现该案现场指纹与永嘉公安局2002年捺印的张某的指纹一致。张某,湖南省桑植县, 1984年出生。

  2013年9月16日,张某被发现在湖南省长沙市一家网吧上网,遂被当地民警传唤。之后被移送到苍南县公安局,在多次讯问过程中,张某均坚称自己从未来过苍南。

  县公安局遂采集张某指纹与2005年4月14日案发现场的指纹进行比对,发现张某左手拇指指纹与案发现场一枚指纹的纹型、纹线流、细节特征形态、细节特征点之间的方向、位置、距离、间隔条数和整体布局相吻合,充分反映两者本质的同一性。

  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的证人证言及温州市旅馆住宿信息表,证实张某于2009年12月21日入住龙港镇龙翔路一旅馆。公诉人补充,2004年5月24日,张某、高某伙同“罗华”、“拐子”(身份不明)四人在永嘉桥头镇得知温溪镇菲斯特鞋厂职工刚领了工资,便决定前去偷钱。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四人窜至菲斯特厂区,由张某和高某在楼下望风,其他二人宿舍四楼一女工房间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便用剪刀抵住女工脖子,并将女工捆绑,随后将一部托普手机和2000元现金劫走。公诉人表示,张某参与的2004年的这起案件与本案作案手段也基本相同。

  尽管张某拒不供认其实施抢劫行为,但公诉机关所出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手印卡、指纹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该起抢劫行为。张某辩解其未实施抢劫的意见,与查明事实、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非法入户,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张某一贯表现差,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苍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张某称其没有参与抢劫,只是参与盗窃。温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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