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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自家遭殃 起诉法院获赔9万元

2014年09月08日 22:05:20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9月8日消息: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起因相邻房屋建造引发的相邻损害纠纷案件,因邻居建房导致自家房屋受损的村民温某获赔97060.8元。

坐落于桥墩镇某村一房屋系原告温甲所有,与四被告陈甲、陈乙、温乙、郑某在建房屋相邻。2012年7月13日,因四被告需在温甲房屋左侧建房,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四人五层房屋先暂建四层,第五层待四层竣工三年后,若原告房屋未出现开裂及危害,经双方协商后,再加建第五层。

同年7月17日,四被告向政府部门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7月21日,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公壁费,并因建房需要向原告购买60平米地基供建房使用。7月中下旬四人在紧邻温甲房屋的左侧开始建造套房,该年年底房屋建至四层。在建房过程中,因四人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温某房屋遭受损害,出现大量斜向裂缝和一些水平裂缝。

针对温甲房屋受损问题,几方多次调解均无果。为此,温甲于去年8月16日向苍南法院起诉四被告,诉请判令四人停止侵害,立即停止建造房子及装修房子的行为;四人赔偿温某损失暂计20万元。经鉴定,检测公司认为原告房屋斜向裂缝发展现象与被告在紧邻原告房屋左侧建造套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房屋尚不属于危险性房屋。同时原告房屋全部加固修缮费用为98705元,其中砖砌体水平裂缝修补费用为1644.17元。温某一共支付鉴定费90000元。

四被告认为,建房用地系向温甲购买所得,该地基原本为泥潭,平时存在积水。温甲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建房前也已经征得温甲同意,并支付了公壁费,双方也已签订协议。被告的建房行为系合法的,且已经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建设费用,建房前也委托建设研究院进行图纸设计,故温甲起诉不符合事实,应予以驳回。被告还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因原告房屋仅有斜向裂缝的发展现象与被告的建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水平裂缝的修补费用,被告不予承担,故被告需赔偿原告房屋加固修缮费用应为97060.8元。因原、被告对被告第五层房屋的建造时间及条件已作相关约定,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房屋已建至四层,且竣工未满三年,故被告需停止继续建造房屋的行为。第四层竣工满三年后,被告在有科学依据并确保不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方可继续建造房屋。至于被告能否对已建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装修行为会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主张的水平裂缝的损害及危房经鉴定均不能成立,故与此相应的鉴定费用也应由原告承担,酌情认定为3万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不服,已经向温州中院上诉。(通讯员 李查)

【编辑: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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