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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责赔偿”抗辩不成立 车损险保险公司照单赔

2014年07月29日 20:22:02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7月29日消息:车辆保险合同中,通常有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赔偿”条款。事故发生后,不少车主经常遇上保险公司援引该条款,这个时候你可要仔细了。近日苍南法院在审理一起诉讼时,对按责赔偿抗辩不予采纳。

2013年9月5日,原告陈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险。2013年11月23日,原告儿子小陈驾驶该车在苍南矾山镇矾赤线1KM+600M处与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林某死亡,事故责任经苍南县交警大队认定小陈和林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花费了修理费32500元,施救费、停车费630元,车辆鉴定费500元。

上述费用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告却以本案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为由,只愿赔偿原告一半的损失,双方就事故理赔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苍南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363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施救费、停车费630元和车辆鉴定费500元。

被告答辩称,该投保车辆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车辆损失应在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先赔,超出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交强赔偿限额部分根据商业险约定,按同责50%责任比例赔偿,故对于投保车辆损失应扣除三轮摩托车强制险应承担的2000元后,其在车损险内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保的车辆出险后,其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被告依照保险合同支付原告保险理赔金325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按同责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法院认为,比例赔偿条款应理解为是对保险公司作为最终责任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而不是对被保险人所应支付的金额,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的金额中应包括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某保险理赔金325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通讯员 李查)

【编辑: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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