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7月14日消息:物流公司的雇员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引用免赔条款向物流公司追偿?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请,由某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理赔款88876元。
2012年12月12日晚,被告某物流公司的雇员泰某驾驶被告所有的货车,从平阳县肖江镇驶往苍南县替公司运货,在行经肖江镇落马头村路段,与陈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三轮车上乘员余某受伤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
泰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下驾驶超载车辆,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该事故经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泰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余某无责任。该货车由原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受害人余某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该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余某经济损失共计88876元,原告现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认为,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且泰某系其公司雇员,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向被告某物流公司进行追偿。
苍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雇员泰某在驾驶证被注销,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原告作为保险人在该车辆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泰某系执行职务行为,原告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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