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违法建筑认定标准等三个文件
刘宏宇 金叶
管辖区域出现新建违法建筑,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工作人员将予以处罚,最高将责令辞职、予以免职;公职人员、党员等实施新建违法建筑,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日前,温州市委市政府印发《温州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为深入开展“三改一拆”提供执法依据和工作规范。
这三个文件分别是《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分别对违法建筑的概念、处置原则、认定标准、实施主体、处置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中,对市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尤其是违法建筑的时间节点,做出了明确认定。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执法机关没收的管理职权和具体接收、处置流程。而《温州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实施新建违法建筑的责任人该如何处罚。此外,还明确界定了各级单位和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对因管控领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新建违法建筑未能依法依规得到有效处置,《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形式,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行政处罚和党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三改一拆”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三个文件的出台,为我市违法建筑防控机制的建立,执法标准的细化,拆除方式的完善,责任追究的强化等,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对目前开展“三改一拆”工作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这些违建新规请看仔细
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什么样的建筑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什么样的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认定违法建筑后,如何执行没收程序?违法建筑没收后,何种情况要拆除,如果可以利用,要执行怎样的程序?出现新建违法建筑,对责任人如何处罚?昨日,记者联系“三改一拆”办相关负责人,对《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三个文件进行了精细化解读。
哪些建筑属于违建?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位于旧城区内,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三)位于旧城区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
谁对新建违建负责?
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国土、住建、城管与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规划、供电、供水等部门(以下简称协查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实施新建违法建筑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其他实施新建违法建筑的公职人员、党员等。
相关负责人解释,文件中所指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认定违法建筑后如何没收?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处置工作。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必须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空被没收建筑物等的,将被申请强制执行;
(三)已腾空的,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10日内移交管理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勘记录后,当进行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并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没收建筑再利用有什么程序?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资质的单位给出建筑质量安全认定结论,并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认定意见,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勘测成果资料上标明用地四至范围;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意见和利用建议;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出具认定意见;
(六)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出具认定意见;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非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且手续涉及内容的合法性依法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认定结论替代;
(七)对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强制性规定但可通过整改加以改正的,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应当同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再出具认可意见。
违法当事人该如何追究?
(一)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二)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哪些违建要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四)阻碍城市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征地、拆迁等重大项目推进的;
(五)非法占用耕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
(六)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章等,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何种情况从重处罚?
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新建违法建筑管控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因新建违法建筑查处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筑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本办法责任追究的;
(五)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六)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七)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