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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率先制定十大政策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014年06月06日 14:54:25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 吴勇

温州网讯 昨天,市长陈金彪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经历前期多轮评估论证,温州率全省之先制定出台十大政策,进一步放开政府手脚,善用市场力量,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温州人多地少,人均建设用地只有110平方米,总量少、空间小。然而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大量的城镇低效用地没有得到再开发利用。近年来,违法用地拆后形成的2万多亩空置土地,又亟待充分有效利用。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全力积极争取下,温州被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为破解制约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意见》严格界定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范围,并确定了稳妥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运行机制、供地方式、开发利用模式等。制定出台的十大政策主要包括——

地类认定政策。再开发范围内和复垦区内的土地地类,根据土地踏勘现状结合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认定。

供地方式政策。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合法土地实施再开发的,允许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市场主体参与开发政策。已经取得合法产权的项目用地,除再开发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允许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自行再开发、联合再开发。

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政策。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的要求,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允许在开发完成后,按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参照房地产开发模式进行分割。

商服用地产权分割销售政策。对用于商服用地的项目,允许进行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但分割销售或分割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有关产权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

“零星土地”开发政策。对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多宗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零星土地”,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供给邻宗土地使用权人一并集中开发改造。

历史遗留用地处置政策。对用地行为发生不同时间段的,按照“从严处置”、“从严把关”原则,给予相应处置。

临时建设利用政策。临时建设的房屋可作为拆迁时的临时周转房或标准厂房等使用。

县(市)辖区内的旧村庄(城中村)改造政策。原则上由政府主导再开发,有组织实施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与再开发,由属地乡镇(街道)指导,按照现行政策对有关环节审核把关。

财政税费扶持政策。对有组织实施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再开发的旧村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整村改造的,安置后节余土地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收回、收购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再开发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数量的奖励。除公开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外,其它再开发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会议还讨论研究了其他事项。

【编辑: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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