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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大米换枪今获刑 法院从轻处理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5月5日消息:近日,苍南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被告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考虑到周某年事已高,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周某年近七旬,本来是在家颐养天年的年纪了,之所以被法院判了刑,还是因为三十年前不懂法埋下祸根。

1980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马站镇谢加洋村以50斤大米从一名男子处换得一支猎枪,用于在山上打猎。周某平时就喜欢打鸟、打些野鸡之类的,因此在遇到该男子才想到用大米换猎枪。打猎的兴趣减淡之后,周某将该猎枪一直放置于谢加洋村23号老房子的墙壁边。去年7月31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所持有的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原先其家人也并不知道周某持有猎枪,后来虽然知道这件事,但是对此并无意识,从来也不知道持有枪支是犯罪。

我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弹药具有极大杀伤力,使用不当极易危害公共安全,故买卖、制造、运输、邮寄、储藏、持有枪支等行为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另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即构成本罪。周某非法持有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已达到了该罪的构罪标准。(通讯员 宋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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