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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现场不等于肇事逃逸 法院判保险公司照单赔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4月23日消息:近日,县法院在对一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判决中,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车主不产生免责效力,判令其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某与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乘客等多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某在周某某报案时因受伤去治疗而离开事故现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对受害人的损失共赔偿15万元。事后,受伤乘客李某某、欧阳某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表示,双方订立的免责条款中已约定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本案无该情形。况且肇事司机陈某某肇事后因受伤需及时救治离开事故现场时,另一方肇事司机已及时报案,其离开行为并未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后能积极向各受伤人员进行赔偿,其行为不属于免责条款所约定的“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同时,《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确立了严格的生效条件,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释法: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明确说明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给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字体应该加黑或斜体,使条款显得特别突出;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已履行告知义务。(通讯员 黄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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