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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早餐店制售“黑心”馒头 县人民法院判决从业禁止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月5日消息:食品安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非法使用添加剂的现象仍然存在。日前,县法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馒头、包子的被告人郭某、陈某夫妇作出宣判,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有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据了解,2013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陈某夫妇在钱库镇工贸路经营一家早餐店。郭某负责制作馒头和包子,但在制作馒头、包子时,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陈某则负责馒头、包子的销售。

4月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对该店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检,经检验,馒头中的铝含量为540mg/kg,是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5.4倍。郭某因害怕被处罚,在此后制作馒头、包子的过程中减少了香甜泡打粉的使用量。8月份,县食药监局再次对该店制作的馒头、包子进行抽样送检,并再次测出馒头、包子的铝含量分别为370mg/kg和230mg/kg,分别是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3.7倍、2.3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表示,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无视国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惟翋 春雪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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