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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换届专刊(2013年10月25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编者按:自全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启动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严肃换届纪律“十条禁令”和《浙江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把严肃选风选纪摆在换届工作的突出位置,从早从严从快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全省筛选出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各地高度重视换届选风选纪,从中吸取教训,确保全县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违反选举工作程序、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选举工作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乡镇(社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二)乡镇(社区)联村领导、驻村指导组人员、住村干部;

(三)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乡镇(社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有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选举组织领导不力,对整个乡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态势把握不准,对选举各个关键环节不重视,违反法定程序操作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村级组织班子成员职数的;

(三)对选举中问题较多的“重点村”和“难点村”,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影响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以“组织意图”为由未经法定程序提名、公布、确定村级组织候选人的;

(五)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的;

(七)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换届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全县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整体推进的;

(八)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乡镇(社区)联村领导、驻村指导组人员、住村干部责任:

(一)未正确贯彻执行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未认真指导、督促、协助村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村民代表推行办法、选举办法、选民登记、选票印制、组织选举等工作,指导村选举工作不到位、致使选举出现问题的;

(三)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情况未及时上报请示的;

(四)对群众信访处理不及时、推诿拖延、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参加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吃请,私下对村民封官许愿、暗中为村民许诺安排职务,参与非组织活动的;

(六)参与或者怂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和指挥,致使选举工作难以落实的;

(八)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推选选举机构或者任意指定、委派、撤换选举机构成员;

(二)错登、重登、漏登选民或者未认真审查党员、选民资格,利用职权随意取消选民资格,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经规定程序提名、公布、确定或者调整、变更村级组织候选人;

(四)选票印制、保管、清点、收发、认定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五)在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等,违规使用流动票箱、未及时封存票箱等,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六)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采用非法手段,强迫要求选民按照组织者意图写票,妨碍党员、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

(九)参与或者怂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致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延期或不组织选举;

(十一)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乡镇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者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换届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案例链接:

1、金华市金东区查处曹宅镇花厅村张某贿选案:8月初,金东区曹宅镇花厅村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张某,为竞选村党支部书记,送给本村3名党员人民币共计3700元,并宴请本村部分党员吃饭,要求他们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给予支持。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实后,9月5日,金东区纪委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警示约谈。金东区委组织部、曹宅镇党委将张某确定为一星级党员,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从花厅村党支部转入曹宅镇党校支部,整改教育6个月。

2、金华市东阳市查处南马镇泉府村金某贿选案:东阳市南马镇泉府村党员金某,为了自己和其他3人能在村党支部换届中当选支部委员,分别于8月30日、9月5日,送给该村2名党员一人一条中华硬盒香烟,让其在选举时给他们4人投票,2名党员同意并将香烟收下。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实后,9月7日,金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并将作进一步党纪处理。

3、金华市永康市查处象珠镇江头村邵某贿选案:8月下旬至9月初,永康市象珠镇江头村党员邵某,为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分别以8000元、9000元、20000元不等的金额,对该村3名党员实施贿选。有关部门查实后,9月13日,永康市纪委给予邵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将该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镇党员服务中心,整改教育6个月。

4、金华市武义县查处坦洪乡上周村陈某贿选案:9月6日,武义县坦洪乡上周村党员陈某,为竞选村党支部书记,伙同陈某某等其他4人,向该村7名党员各送人民币1000元,让他们在村党支部选举中给陈某投票。经查实后,9月8日,坦洪乡党委给予陈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陈某某等其他4名涉案人员严重警告处分。

5、金华市婺城区查处白龙桥镇清塘下村陈某贿选案:9月6日—8日,婺城区白龙桥镇清塘下村村民陈某,为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将7条香烟、6箱啤酒、2箱牛奶及部分水果分批次送给本村的11名党员,价值共计1400多元,要求他们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给予支持。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实后,9月9日,婺城区纪委给予陈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6、金华市兰溪市查处梅江镇陶宅村陶某2人贿选案:9月8日上午,兰溪市梅江镇陶宅村党员陶某、陶某某2人为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在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进行公开民主推荐后,在该镇白沙村一饭店内宴请14名党员和村民代表吃饭,要求他们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给予支持。经查实后,9月8日,梅江镇党委取消陶某、陶某某2人候选人资格,并对其2人进行诫勉谈话。

7、金华市兰溪市查处梅江镇上祝宅村祝某贿选案:9月8日,兰溪市梅江镇上祝宅村党员祝某为了竞选村党支部委员,送给该村4名党员每人一张价值为100元的超市购物卡,要求他们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给祝某投票。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查实后,9月9日,梅江镇党委取消祝某候选人资格,并给予祝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金华市浦江县查处前吴乡里黄村黄某妨害选举行为:9月9日,浦江县前吴乡里黄村召开党员选举大会,经过第一轮投票,顺利产生3名支部委员。在乡党委提名候选人等额选举党支部书记阶段,监票人黄某因不满乡党委批复人选,在会议上拿到选票分发时,故意摔掉选票,并怂恿其他党员离开选举现场,破坏选举进程。浦江县纪委、前吴乡党委对其进行立案查处,9月13日,给予黄某党内警告处分,并定为一星级党员限期整改。

9、龙湾区查处状元街道三郎桥村林某贿选案:9月27日下午,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村民林某(男,1963年出生,现住三郎桥村)到村委会报名参加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自荐为村主任候选人。报名参选后,该林某到小卖部买了一条中华香烟,向村民发放以寻求支持。该林某先是一包一包地发烟,当发现烟只剩下三包后,就一支一支地发,最后这一条烟基本分完。期间,该林某曾向选举工作人员发放中华香烟,但遭到选举工作人员当场拒绝。经调查取证,公安部门依法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状元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取消了该林某的自荐人资格。

10、永嘉县查处岩坦镇马上山村拉票及破坏选举秩序案:9月24日上午9点左右,岩坦镇马上山村在其村办公楼举行党支部换届选举。选票发放后,支部书记候选人麻某甲与党员麻某乙在画写选票过程中发生口角,麻某甲把麻某乙的选票抢过来揉成一团扔在地上,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和推搡,并引发在村办公楼一楼门外的10余人强行进入选举现场。经调查核实,县纪委认定麻某甲和麻某乙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选举秩序,对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推进造成了恶劣影响,决定给予麻某甲留党察看1年,给予麻某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岩坦镇党委对够不上违纪的麻某丙和麻某丁2名党员给予组织处理,并宣布麻某甲党支部委员当选无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对麻某甲行政拘留10日,对到现场助威的汪某某(麻某甲朋友)行政拘留5日,胡某某(汪某某朋友)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1、永嘉县查处沙头镇高浦村林某甲贿选案:9月27日,永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称沙头镇高浦村党员林某甲涉嫌在村支部换届选举中多次向其他党员贿赂。经县纪委调查核实,林某甲为能顺利当选沙头镇高浦村支部委员,在换届选举前,单独或伙同其堂兄林某乙(非中共党员)送给陈某某、林某丙、刘某甲、杨某某等4人每人两包中华香烟和1000元现金;送给朱某某、胡某甲、叶某某、刘某乙等4人每人两包香烟和一张1000元面值的超市卡;送给胡某乙及其儿子胡某丙四包香烟、一张面值1000元的超市卡和现金1000元。共计向10人送出价值10000元和20包香烟。经调查核实,县纪委决定给予林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款物1万元;考虑到9名收受贿赂的党员有主动上交违纪款物情节,并且认错态度较好,县纪委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公安机关对林某加处以治安拘留5日处罚。

12、我县查处龙港镇吴兰楼村章某破坏选举案件:10月1日凌晨1时许,龙港镇吴兰楼村村民章某为泄私愤,在村委会办公楼、村小店、村公路电线杆等八处公共场所张贴标题为“丑恶的村支书”的大字报,公然侮辱村书记及其母亲、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吴某等,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秩序造成了破坏。10月1日,龙港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立案调查,并于10月9日在龙港镇吴兰楼村强制传唤了正在务农的章某。章某对在吴兰楼村张贴大字报侮辱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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