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文字应慎用(今日谈)
□刘祥平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广告、招牌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用语用字。”日前笔者发现,使用不文明、不准确、不规范、有歧义、乱用繁体字等形式多样的商店招牌在城乡大街小巷层出不穷,确有亵渎“语言文字”之嫌,值得重视。
招牌是用来指示店铺的名称和记号,宋张任国《柳》词:“挂招牌,一声喝彩,旧店新开。”商人为彰显文化素养、经营思想、商业道德和信誉,一般都会邀请名家名人题写招牌。如明代文学家徐渭为一家“点心店”题写的招牌,有意不写“心”字中间那个点。其意一是为了吸引顾客;二是突出“肚子空了,快来吃点心”。赵朴初在为“裕安大厦”题字时,“裕”字偏旁故意少写了一点,目的是激励自己的家乡正视现实,加倍努力补上这“一点”。这些“残缺字”,具有一定的意蕴和启示作用。可笔者看到,有些商家为体现招牌的个性化,打着商标艺术的旗号,把汉字当成积木一样随意拆装、组合和曲解。如理发店取名“黑色会”与“黑社会”读音相近,以为是“黑店”;饭店试营业用“丈母娘试营业”误以为是色情场所;更有甚者,把“兄弟家饭庄”的“兄弟家”三个字组合为一个“
”字,让人看了啼笑皆非。这样的招牌不但没有文化,而且会误导消费者。
显然,恰当使用“组合字”“残缺字”,确实能收到独特的艺术效果。但使用不好,其效果必得其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