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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劳动法引关注 同一岗位不一定同样报酬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2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7月22日消息:随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同工同酬”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同工同酬”是否等于同一岗位拿一样报酬?目前笔者走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解。

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同工同酬其实并不是一个全新概念,早在1995年《劳动法》颁布时就有这样一个概念,这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规范的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要实现同工同酬也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前提要做到四个相同: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件是要有相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质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制度是处于相同的工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

如果两个人要进行“同工同酬”比较,首先必须是在同一工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下。比如两个人都是公务员,或两个人都是事业单位人员。在这样的大框架下,给两人执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考核评价体系都是一样的。两人还需要在同一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时间,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得到了劳动质量也是一样。满足了所有这些条件,就可以进行是否“同工同酬”的比较。

新法的另一大亮点就是规范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时,就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确保派遣工和单位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对此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只是一种倡导,没有足够的约束力。

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说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更重要的是,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从根本上遏制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况。(实习生 林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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