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新闻网1月7日消息:日前,我县出台《苍南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这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居民或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帮助其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该细则自今年1月1日起试行。
根据《细则》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或持有效《苍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持有效《苍南县困难家庭救助证》、《苍南县特困职工优惠证》、《苍南县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的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或当年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在2.5万元以上,且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自负资金仍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导致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经调查审定的特殊救助对象等四类对象。
《细则》规定,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的自负费用。据悉,一、二类对象门(急)诊费用救助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执行;住院救助不限病种按比例执行,其中,一类对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细则》还对第四类对象及重度残疾人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胃癌、I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特重大疾病的,加大救助比例。
另悉,《细则》鼓励城乡困难群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困难群众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和未参加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按救助标准的50%救助。
原《苍南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陈薇拉)
【编辑:李甫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