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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一年后申领“证明” 需做亲子鉴定

群众称负担不起 县妇幼保健院就执行时间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记者 简宁静

读者来电:日前,一位黄姓的读者致电本网,称自家亲戚的两个孩子,都是在老家由孩子奶奶接产出生的,现在要给孩子办理户口,却被要求作亲子鉴定。黄女士对县妇幼保健院的这个答复很不理解,于是通过本网帮忙问个究竟。

据自称是孩子婶婶的黄女士讲述,两个孩子一女一男,分别16岁和13岁。孩子父亲是个没文化的老实人,母亲因病精神失常,无法料理生活。两个孩子都是奶奶抚养长大的,现两老都已上了70高龄。眼看孩子一天天长大,孙女也即将成人,却一直没有办理户口。黄女士说,前段时间,接到办事处通知称,要是再不落户口,已经下发了三四年的低保金将被取消。别看每人每月就两百多元,但这为数不多的钱却是一大家子唯一的生活来源,这可把当家的两老急坏了。

接到老人的电话后,黄女士便跑去灵溪镇沪山办事处咨询如何给孩子落户,却因之前生育未办理准生证被罚了3000元。缴了罚款后,办事处这才指明出生证明得去县妇幼保健院办理。于是,就在四天前,黄女士带着孩子父母双方的户口本、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去了县妇幼保健院,不料又吃了一回闭门羹,办理出生证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两孩子的这种情况,根据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是要提供亲子鉴定书的。

在不理解之余,黄女士表示,3000元的罚款已让这家人求遍了亲朋好友,如此,上万元的亲子鉴定费用又怎么承担得起?同时,她还恳请有关部门根据这家老小的实际困难视特殊情况予以特殊照顾。

记者核实:接到反映后,记者于近日首先采访了县公安局户政大队。据民警卓文栋介绍,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前来办理落户手续,都必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有效证件和出生证明。黄女士反映的两孩子都是在1996年之后出生的,因此都需要提供出生证明。

到了沪山办事处,计生办负责人黄蓓蕾告诉记者,办事处只负责办理准生证,并对未办理准生证生育的对象进行罚款,出生证的办理要到县妇幼保健院。于是,记者便径直去了县妇幼保健院,出生证办理处就设在院内。但要解开黄女士的疑惑,就得从6月2日开始试行的新修订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入手了。

当记者走到办理出生证的办公室跟前,一下就发现了张贴在门口的这份文件。坐班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虽然已经将文件贴在了门外和办公桌前,但还是有不少群众对此很不理解。即便工作人员再三解释,还是表示似懂非懂。记者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一看,是一份由浙江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卫发〔2012〕96号文件,文件中提到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对《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于6月2日起遵照执行。

对于黄女士讲述的两孩子的情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陈亦斌认为,该情况适用新《规定》第21条“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然而,陈亦斌还讲到,从我县实际执行情况看,对新《规定》第四十五条所列的“本规定自2012年6月2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条规定存有疑义,院里也及时与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取得联系,建议在执行时间的限定上更趋人性化,但这一提议目前尚未得到省有关部门的答复,故目前继续按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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