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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问答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编者按:2008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为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最大限度的支持,扩大工会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工会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让越来越多的职工通过工会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网特辟专刊,就大家关心的有关工会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予以解答,以推动我县工会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1、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什么是工会法律援助?

答: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工会为行使维护职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需要法律援助的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和服务的一项专门活动。工会法律援助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职工为主要对象,是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

3、工会开展法律援助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而且有工会章程和内部规范性规定。

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002年11月司法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法律援助组织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努力做到在工作机制上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功能互补,资源有效利用,把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共同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组织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003上9月《司法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以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本社团特定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了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008年8月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对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了全面、具体的规范。

《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开展法律援助也明确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这些法律、法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为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4、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两者关系如何?

答:工会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都是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的组成部分,二者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法律援助履行的是国家责任,工会等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履行的是社会责任,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补充。

政府法律援助是政府对社会贫弱公民的一项义务。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机构,拨付经费,履行职责,使法律援助具备稳定性、规范性和保障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工会章程等为所属职工、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律援助主要利用工会自身的力量和资源,体现的是职工代表组织对本团体成员的保护和扶助,工会法律援助不具有国家性。

政府法律援助以社会贫弱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为对象,一般以当地政府是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一般不在政府法律援助范围之内。工会法律援助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为服务对象,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主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护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经济确有困难、打不起官司的职工、农民工是工会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困难标准一般参考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线后自行确定,标准门槛往往低于政府法律援助。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对具备法律援助条件、曾获得工会法律帮助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不能因此而拒绝,因为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对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已获得过政府法律援助的职工当事人,工会应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决定对其的法律帮助。工会法律援助对政府法律援助是一种有益的互补,政府对工会法律援助有支持、帮助的职责。如在资金、业务、政策和工作开展上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5、工会法律援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6、工会法律援助范围有哪些?

答:①劳动争议案件;②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③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④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⑤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7、工会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答: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代写法律文书;审查劳动合同;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8、工会法律援助有哪些程序?

答:①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②提供本人身份证件;③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④对符合条件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给予提供法律援助。

9、我县工会法律援助有哪些途径?

答:为切实做好我县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提高职工维权能力,县总工会创新维权工作思路,2007年经县编委批复同意(苍编[2007]15号)成立了县职工法律维权中心, 2011年7月更名为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公场地设在灵溪镇玉苍路38号工人文化宫一楼。该中心专设法律援助窗口,聘请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维权值班,开设“12351”和“68728182”职工维权热线电话,为来访职工现场解答咨询,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和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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