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法律法规及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1.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设施、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不得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五)燃气充装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六)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七)气瓶充装后,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五)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六)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七)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八)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发现燃气泄漏时,应迅速关闭气源,打开门窗,自然通风,让燃气散发到窗外,严禁使用任何火种,开关电器或使用宅内电话,应在室外安全地方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电话或119报警电话。
6.使用燃气时必须通风良好,燃气燃烧需要大量的空气,如空气不足,则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对人体造成危害;万一发生泄漏,通风又不好时,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燃气器具一次不能点燃时,不能连续打火,应将灶前阀和灶具阀关闭,待气味扩散后,再重新打火点燃;如要长时间连续打火,导致燃气积聚,一旦打着火,容易发生爆炸。燃气具使用时要有人照看,避免汤水沸溢出来浇灭火焰,或风吹灭火焰,造成漏气,燃气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燃气具开关和钢瓶角阀。
7.对在用的5公斤,15公斤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50公斤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按报废处理。液化气钢瓶应该放在容易搬动、通风干燥、不易受腐蚀的地方;钢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严禁摔、踢、滚和撞击,不可自行处理钢瓶残液;严禁用火烤、开水烫液化气钢瓶,火烤、水烫会使液化石油气受热膨胀,容易引起钢瓶超压甚至爆破;经火烤、开水烫过的钢瓶,即使不发生爆破,也会加速腐蚀和损害,局部强度会降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卧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时液化气钢瓶与灶具要平排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小于0.8米。
8.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房间净高宜大于2.4m,选购安全、优质的热水器,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烟道式热水器的排烟道必须伸出室外。燃气灶具、热水器宜选用有熄火保护装置的产品,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用户对超过使用期限的燃气器具要及时更换。
9.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器具之间的软管使用年限最长不要超过2年,长度以1.0-1.5米为宜,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不能有接头、打折,不能穿墙、窗、门;胶管与灶前旋塞阀、燃气具连接处应采用管夹固定,同时,要经常检查,发现软管开裂、老化、鼠咬等现象,应立即更换。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时,应重点检查燃气具的角阀、减压阀、橡胶管、接口、炉具等地方,可以用肥皂水在易漏部位涂抹,连续起泡处即为漏气点,严禁使用明火查漏。提倡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
苍南县市政公用管理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