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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我县4月1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3月29日消息:为规范我县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日前,我县发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实行统一规范。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向金融消费者明确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标价牌或公示栏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应当在其网站及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和适用对象。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所标示的价格应当相互吻合,真实一致。

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根据其业务范围,在开展下列服务项目时,应当在其相应的营业场所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至少标明服务项目、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文件依据(含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供金融消费者免费查阅。价目表或价格手册要全面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文件依据(含生效日期)及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在自助渠道使用区域的醒目位置放置公示栏或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示服务价格,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咨询或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确认单据或协议、宣传折页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商业银行实行服务价格优惠活动时,应当明确标明优惠活动的起止日期、优惠前的服务价格和优惠后的服务价格,有优惠条件限制的应当标明优惠条件等。对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目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或阶段性优惠时,应当及时调整,并提前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同时保留变动记录。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另外,通知就商业银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明确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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