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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苍南县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苍南县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

 

苍南县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苍南县范围内买卖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申报价格偏低具有正当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并做出决定。有正当理由的,自做出决定当日通知纳税人办理完税手续,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没有正当理由的,自做出决定当日通知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苍南县范围内具备二级资质以上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房地产评估公司确认的市场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价格不一致的,税务机关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对房产交易进行征税。

第五条 对存量住房交易中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价格重新核定。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对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住房计税基准价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准计税价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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