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临界食品”无提示 消费者食后腹泻获赔580元
苍南新闻网10月29日消息:10月24日夜,家住钱库镇的朱女士在当地某超市购买了1.5千克装的“光明”牌酸牛奶一瓶,回家后她将牛奶放入冰箱。第二天她让儿子饮用此牛奶,连续饮用2天,朱女士的儿子出现腹泻症状,第三天,她拿出酸奶仔细一看发现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保质期14天,她儿子饮用两天的酸牛奶是超保质期的,为此朱女士前往该超市,要求超市负责人给个说法,双方协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朱女士以超市在出售“临界食品”时并没有给顾客明显的提示为由向苍南县消保委钱库消保委分会申诉,请求帮忙维权。
钱库消保委分会经核实,认为超市出售“临界食品”,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国家工商总局曾对“临界食品”发布过指导意见:2007年10月27日颁布的《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10月27日,经该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超市以该牌酸牛奶10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朱女士,并承当医药费,合计580元。(华志 林清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