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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火灾原因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9月22日消息:事情追溯至2011年7月7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黄某等人请求撤销苍南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的起诉予以驳回。

但上诉人黄某等三人认为:火灾事故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特征,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并不能成为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上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可以在相关案件中被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因此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的观点为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将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与法治相悖。被诉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违反程序。于2011年7月25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载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受理此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院认为,根据2008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火灾事故案件的证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服报起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该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并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决议,以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受理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行政诉讼的案件,对类似案件的受理具有指导性意义。(通讯员 窦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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